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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时空消费”近万元 储户告银行获全赔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09: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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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卡都在中山,存款却在境外被消费近万元。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某银行南头支行未尽存款安全的义务,须全额赔偿储户存款损失及利息。

  客户:白金卡在越南被他人使用

  原告柏先生是湖南人,家住中山。2011年4月18日,他前往中山市某银行南头支行办理存款业务,发现存款余额有误,即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异议。

  在查询白金卡交易明细后,柏先生发现自己的卡在2011年4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他人支出共计9259.22元人民币,且显示上述支出属于人民币购汇性质。经查证,上述支出均是在越南被他人使用,与白金卡卡号相同的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柏先生大惑不解,自己的护照早已过期,并未离开国内到越南,更没有使用本银行卡在境内外进行任何消费,该笔支出从何而来呢?

  于是,柏先生申请该行调取上述支出的交易票据并复印保存,且针对上述支出作出了境外交易争议的申请。由于银行迟迟未对他的要求作出回应,柏先生将该支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储蓄存款人民币9259.22元及利息。

  银行:客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

  被告某银行南头支行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存在存款损失,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行认为,原告提供的依据是一份已过期的护照,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卡是在境外被他人非法使用,或他人通过伪造的银行卡盗取资金,属于“举证不能”。

  其次,原告的储蓄卡在境外消费,符合消费习惯。原告的银行卡分别在三天内在三个商家有五笔消费,消费数额较小,其中有三笔是在酒店连续刷卡消费,其消费行为与正常消费是一致的。退一步说,即便原告的存款被伪造的银行卡盗取,也是因原告没能妥善保管银行卡,致使银行卡被他人获取,原告应对存款减少承担责任。

  法院:

  银行未尽保障存款安全义务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POS机消费票据显示,上述消费支出时间分别在2011年4月11日23:51至4月12日1:37(共四笔)及2011年4月13日13:13,均在酒店消费,使用的银行卡姓名为“L MUGAN”,卡号尾数为2473,该消费票据系发生争议后由被告向原告提供。

  此外,法院分别向益阳市公安局和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调查,查明原告在2011年无出入境记录,其近亲属妻子、女儿、父母亲、姐姐、弟弟在2011年4月1日至30日期间均无出入境记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维护储户合法权益。现被告未尽相关义务,导致原告银行卡内资金减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柏先生9259.22元及利息。

  背景链接:

  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的信用卡有24小时的全球交易监测,如果某张卡一个小时前在国内刷卡消费,一个小时后又在美国刷卡,这个监测系统就会发出警报。银行工作人员会主动联系持卡人冻结卡片,并提出换新卡的建议。

  南方日报记者 郑平 通讯员 李世寅 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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