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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提高后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普通标准住宅(140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由2%上调到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由4%上调到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由5%上调到8%。
为惩罚土地增值税征收中土地开发企业的造假行为,督促土地开发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账簿,《公告》规定,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期限清算且逾期仍不清算”的四种企业,一律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公告》同时规定,“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外,对于经济适用房项目,地税部门可按0.5%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未超过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