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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新规规范开发商“赠面积”行为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10: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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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阳台、赠空中花园、赠飘窗……在商品房销售中,开发商习惯于用各种赠送房屋建筑面积的行为来吸引消费者。对此,合肥市日前出台新规,对各类“赠面积”行为做出规范,凡是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要求的阳台、飘窗等均要计入建筑面积,将不能随意赠送。

  记者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根据新出台的《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按一定公式计算。

  对于房屋中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合肥市规定,其水平投 影 面 积 之 和 不 应 超 过 该 层 建 筑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15%,阳台进深应不大于2.0米,宽度应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大于2个。一旦超出上述界限,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此外,新规还规定,房屋飘窗高度如果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必须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合肥市还要求,要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放大,超过标准的设备平台也要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而对于露台,新规将其定义为“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在房屋登记计算建筑面积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马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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