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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成立义。能确有所立,不退不转,则所志有得有守。
三十而立,指的是人生,可理解为,30年足以让一个人基本成熟。
“三十不立?”是我们对中国能源法律体系建构的深深忧虑。近三十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难以忽略的是,能源法律体系却未能走出“结构性缺陷”,较“基本成熟”尚有距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强音,真正意义的能源立法起步。1982年,在中央高层的大力推动下,能源领域收获了第一个立法先行的例子—《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彼时,石油国际合作紧迫性是最大原因。
然而,这样的例子却是凤毛麟角。
时至今日,我国《能源法》八年未出,《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仍然缺失,已有的《煤炭法》《电力法》修订未果。
主干缺失,枝叶不茂,这就是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的现状。
现实很严峻,后果很严重。
谁都恐惧天灾人祸,谁都希望节能环保,谁都盼望公平竞争,但由什么来保障?当我们的渔民拿不到漏油赔偿而欲哭无泪,当我们的企业遭受国外“双反”调查而被迫停产,当我们的政府为了完成减排指标而拉闸限电,一个个巨大的数字又有何意义?
为此,第8次《能源评论》学术沙龙,将目光聚焦到中国的能源立法,邀请原《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叶荣泗,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咨询委员会主任徐锭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吴钟瑚,世界能源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隆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能源资源环境专委会副主任陈臻等各界法律相关人士,一同对关涉中国能源管理架构、定价机制、战略储备、国际贸易等诸多敏感问题的能源立法,提出关乎未来中国能源整体战略健康发展的真知灼见。
“急用先立”和“慎立多修”都是立法之道,二者并不对立,更不是不作为的理由。主干缺失,枝叶不茂,是告别这种状况了。当能源的安全、环保、市场化进程,真正获得了法律保障,当国人的法律信仰加强,不再仅靠“红头文件”来开路,我们才能说,三十而立,渐趋不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