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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3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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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简称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通知还称,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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