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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赵先生驾驶小客车行驶途中,由于精力不集中,采取措施不当,与在路口等候红灯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但无人员伤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赵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驾驶员钱先生无责。
赵先生为自己的小客车在财险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车损险,因此,赵先生的小客车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而钱先生的出租车维修费用则应由为赵先生小客车承保交强险的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予以赔偿。
但这起事故的发生使得受损出租车因维修停运8天。停运给钱先生以及与其共同承包经营该车辆的对班司机孙先生都带来了误工损失及承包金损失,共计1800元。钱先生提出相应赔偿要求,但遭到赵先生和保险公司的拒绝。随后钱先生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赵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这1800元的承包损失和误工费。
交强险中的确也包含“误工费”一项,但所指的“误工费”是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受害人的误工损失,其赔付是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仅为车辆损失,该“误工费”并非由人身伤亡所导致,所以交强险也不予以保障。但如果赵先生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事先与保险公司约定赔偿间接损失的,则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进行理赔。
而钱先生提出的承包损失也不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之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应该赔偿的部分仅限于直接损失,即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而本案中,钱先生提出的承包金损失应为间接损失,误工费损失也非因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而导致,亦为间接损失,因此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在弄清了纠纷各方的意见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耐心地向钱先生、赵先生讲解了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功能和特点,指出保险不是万能的,每一项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都不可能包罗万象。
“当然,保险公司不赔偿并不代表该笔损失得不到赔偿。”保险专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钱先生及对班司机的“承包金及误工损失”应当由肇事方赵先生负责赔偿。
记者 宋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