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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管切勿“隐性放松”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0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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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监管本应具有前瞻性、恒定性,起码应做到中期不动摇。但是,对于我国而言,银行业监管的“朝令夕改”或“隐性放松”,却已成为常例。

  原定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业监管新标准,除今年5月先行出台的杠杆率指标外,资本充足率、拨贷比和流动性指标至今仍未明确。

  离2012年1月1日不到一周,银行业监管新标准仍然没有出台迹象。这或许表明监管新标准将被推迟,换言之,从严的监管新标准将可能被放松。

  实际上,银行业监管“朝令夕改”或者“隐性放松”,时有发生。以银信合作为例,早在2010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突破2万亿后,为避免信贷管控彻底失效,银监会随即于当年7月紧急叫停银信合作,并于当年8月发布“72号文”(要求将部分表外资产在2011年转入表内),今年1月24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但时至今日,应于今年内转表的银信合作资产1万亿元,仍有近一半没有执行。

  一直以来,“朝令夕改”或者“隐性放松”,不仅表现在我国银行业监管,还表现在货币政策的“变幻不定”上。这种境况的根源是,从初衷看,可能出于迁就我国经济增长的需求,但实际效果看,却纵容了商业银行的趋利冲动。

  无论是“朝令夕改”,还是“隐性放松”,均是我国银行业监管不严的痼疾,亦是我国银行业风险积聚的变相推力。

  如果说,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前,因货币发行、信贷管控和风险监管均集于央行一身,从而易形成银行业监管功能的边缘化。但是,在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且其时五大行已通过注资、改制、引资恢复“健康”,银监会的监管功能即不仅应该体现在形式上,更应该体现在实质上。而在2007年主要商业银行几乎均已上市后,为防范具有“公众公司”属性的商业银行风险,我国银监会的监管功能则更应强化。

  虽然,自银监会成立后,相关监管指标越来越高、监管门类亦越来越多,但是因实质性监管的缺失,“隐性放松”一直贯穿其中。更为严峻的是,因受经济增长、以及商业银行趋利的掣肘,许多势在必行的监管政策,往往最终不得不“朝令夕改”、或“隐性放松”。

  虽然我国经济遭遇到下行压力,需要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予以支持。但是,这不应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朝令夕改”、乃至“隐性放松”的理由,这不仅因为对监管标准的不严肃,将可能造成我国银行业监管功能的弱化;更因为我国当下银行业实质已经危机重重,房地产贷款、地方债务以及银信合作等表外业务已经积累了逾40万亿元的风险敞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如果再迁就于经济增长的需求、或让步于商业银行趋利的冲动,其结果将不是经济增长的相对受挫,而是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体经济系统性风险的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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