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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股发行监管体制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18: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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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陶俊洁 赵晓辉)自中国证监会于1992年10月成立至今,中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经历了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演变过程。

  中国证券市场初创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定历史时期,早期的股票发行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审批制度,从选择企业到发行上市的整个过程,透明度不高,市场自律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采用审批制度有其历史原因,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了股份制的萌芽,1990年沪深交易所也相继成立,但直到1992年仍有“姓社姓资”的争论。1992年股票发行的试点工作由上海、深圳推广到全国,作为试点,需要实行指标额度管理,加上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均不成熟,对资本市场的规则,自身权利义务认识不清,在此情况下只能采用计划色彩浓厚的审批制。

  虽然审批制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主体职能错位、责任不清、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等弊端。因此,1999年《证券法》正式实施时,确立了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度。2000年核准制正式推行。

  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增加了承销商的责任,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

  从2001年4月至2004年1月,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下的通道制,监管部门根据各家证券公司的实力和经营业绩,直接确定其拥有的申报企业的通道数量。这一制度淡化了股票发行工作的行政色彩,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

  不过,通道制不利于证券公司竞争,相应的尽职调查责任没有落实到位,鉴于此,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保荐制自2004年实施以来,取得长足进步,特别是2010年,新上市公司347家,IPO和再融资筹资额过万亿元。保荐制使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和责任意识逐步增强,保荐代表人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

  目前,保荐业务成为部分证券公司的重要盈利来源。根据证券业协会的统计,2010年54家保健机构包揽了境内市场516单承销保荐业务,其中前20家保荐机构包揽了75%的承销保荐家数,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管理也日趋严格,加大对违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措施的力度。2004年以来,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暂停或撤销资格、内部批评提醒等监管措施49次,涉及保荐机构10家、保健代表人7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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