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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径缴交有关税款完成其税务责任,此案件的上诉过程及成功与否,均对李先生及其公司无任何影响”。
12月16日,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认定和记黄埔有限公司(下称“和黄”)董事局主席李嘉诚及其长子李泽钜涉及在海外避税高达875万加元。根据裁决书,李嘉诚除了需支付875万加元的避税款项以及10%的罚款(即约87.5万加元)外,还需承担上诉的诉讼费用。
对此,12月23日,和黄给《国际金融报》发来声明表示,Copthrone并没有避税,公司实际上早已于2000年2月17日,就加拿大税局于2000年2月1日发出的非居民入息税通知,循正常途径缴交有关税款(约800万加元) 完成其税务责任。
这起有关李氏集团旗下的加拿大子公司Copthorne控股公司(Copthorne Holdings Ltd,下称“Copthorne”)的案件,缘起1993年。当时李氏集团决定将旗下4家子公司合并,李氏集团并没有按照惯例采取垂直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垂直合),而采用了横向合并(生产或经营同一产品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
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如果两家公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合并后新成立公司的已缴股本并非二者之和,而是要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权做冲销处理。而李氏公司采用横向合并的策略则规避了法律,使各子公司的已缴股本得以累加。
此后,Copthorne的子公司还进行了多次合并,这当中根据加拿大和荷兰的税收协议,大城市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属于非应税收入,因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多次合并中,李氏公司为自己节约了不少税收。
加拿大联邦税务局也认为,李氏集团旗下公司的一系列交易是滥用合并,故意规避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加拿大“普通反避税法则”。
事实上,由于适用范围的宽泛和实施上的不确定性,普通反避税规例往往成为各国所得税中最受争议的部分。加拿大一般反避税规例生效20年以来也仅运用过3次。
对此,和黄称,上诉案件的由来是,由于税务案件牵涉的加拿大 “普通反避税法则”。 当年替Copthrone建议税务安排的律师事务所 Stikeman Elliott,希望通过Copthrone 公司的案例,以寻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有关税法的重要法律观点上的最终阐述,诠释GAAR在什么情况下应用才合乎法律准则。
Stikeman Elliott 律师事务所当年要求李嘉诚的支持,同意他们借此案例,以代表李嘉诚的公司(Copthorne)的名义就已支付的税务提出上诉,以求获得对这具有争议性的税务条文,得到最高法院对这法律观点的指引,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才能善用这税务优势的交易法,为此,Stikeman Elliott承诺负担一切相关诉讼费用。
“由于李嘉诚在加拿大有不少投资与业务,故认为厘清税务条文对集团和对整体营商环境也有正面的作用。”和黄表示,“鉴于李嘉诚的公司Copthorne早已循正常途径缴交有关税款完成其税务责任,此案件的上诉过程及成功与否,均对李先生及其公司无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