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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环保案件诉讼期间严禁被诉企业排污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7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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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12月27日电(记者 王研)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件还在法院诉讼程序中,企业却仍然继续排污的情况并不少见。2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昆明市法院、公安机关将联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运用环保禁止令,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昆明中院于12月12日印发了《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申请环保禁止令的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以及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环保禁止令是一项制度创新,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为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危害、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种行为保全。他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个重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告对环境的侵害行为,“我们不能一边进行诉讼一边放任被告污染、破坏或者危害环境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两份刚出台的文件规范了申请人申请环保禁止令的条件、环保禁止令申请状的要求、诉前环保禁止令的申请、诉讼环保禁止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环保禁止令申请的审查等。并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执行环保禁止令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根据法院的要求出警;被告对公益诉讼人(原告)的环保禁止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提供反驳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环保禁止令措施的应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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