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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竞买别墅后先将其卖给陈先生并收取50万定金,随后又将别墅转卖杨先生并过户。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双倍返还陈先生定金100万元,并赔偿其购房损失150万元。
陈先生诉称,2009年9月,张先生将其竞买的别墅以2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张先生应在4个月内办理房产证,而后再将房屋过户给他,他给付定金50万元。但随后,张先生又将别墅转卖给另一位买主杨先生并过户。目前,该别墅已由杨先生另行以520万元的价格转让。
陈先生称,鉴于涉案别墅的市场价格已大幅上涨,他另行购买同等房产需额外支付约250万元。故起诉张先生和杨先生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00万元,连带赔偿他购房损失200万元。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在与陈先生签订买卖合同时,他并未取得房产证,陈先生对此明知,应承担相应责任。他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诉求。另一买家杨先生则表示不同意赔偿。
诉讼中,经陈先生申请,涉诉别墅的市场价格被评估确定为562.73万元。
法院认为,陈先生与张先生签约时,张先生虽未取得别墅权属证书,但依据《拍卖成交确认书》,陈先生有理由相信张先生是该别墅的权利人,且张先生将来有可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张先生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别墅转移给陈先生。
张先生再次转卖别墅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张先生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确认。张先生转卖别墅的行为给陈先生带来了房屋市场差价损失,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赔偿陈先生损失150万元。杨先生因属于善意买房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