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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博客,微博)综合报道】
据第一财经报道,昨日,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监察部、公安部、证监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专门解决内幕交易调查认定和举证责任难题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
此前,证监会已配合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并在今年推动发布了两个司法文件。其中一个文件对内幕交易已做了初步认定,内幕知情人及亲属等人的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有关、基本吻合、高度吻合,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内幕交易。
领导干部涉案细节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姚增科通报了肖时庆等四起党员领导干部内幕交易案的典型,部分已经判决的案件细节也公布出来。
姚增科说,内幕交易一大特点便是获利速度快,短期投资收益率高达100%甚至300%。如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及家人投入3900万元,获利高达1.04亿元。
尽管肖时庆案已于今年3月在河南郑州宣判,肖本人也因内幕交易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但昨日的通报显示,肖时庆在2011年11月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另两起案件则是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原总会计师杜兰库内幕交易案,以及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内幕交易案,这两起案件均牵涉高淳陶瓷重组,两人及家属分别获利421万和750万。
监管举证难度降低
打击内幕交易的一大难题,是如何界定内幕交易行为。
今年7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的认定和举证责任进行了初步的界定。
纪要认为,证券违法行为存在特殊性,不宜采取由监管部门承担全部违法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因此这份纪要规定,监管机构仍然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是针对具体违法行为,也规定了适当向行政处罚对象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这样的原则意味着,监管机构在处理内幕交易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等案件时,证明难度有所降低,不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的全部实施构成要件,而是在完成对特定部分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后,通过综合分析判断的方式认定违法行为的存在。但违法嫌疑人也可以提供证据推翻监管机构认定的事实。
显然,上述规定与举证责任倒置有类似之处,但也有显著的区别。司法部门希望在支持监管机构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