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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2月29日电(记者王炳坤、陈光明)商家赠送的酸奶过期了,消费者有权索要赔偿吗?近期随着元旦临近,一些大型超市大搞促销活动,附随的促销赠品质量参差不齐。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部门提醒,即便是消费者免费获取的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也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但由于没有购物凭证,这一维权目前十分艰难。
前几天,鞍山市民陈女士在超市给孩子买了一箱酸奶,因为正好赶上促销,这箱酸奶额外附送了一小盒果味酸奶。但回到家陈女士给孩子喝的时候,5岁的儿子说味道不对,陈女士一看保质期,这盒赠送的酸奶已经过期了。陈女士找到超市理论,但是超市以促销商品没有购物凭证为由,拒绝负责。
眼看着就要到元旦了,不少商家以提供赠品的方式大搞促销。记者从鞍山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单位获悉,近期受理的赠品投诉明显增多。为此工商部门向市民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赠品有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换,如果是有关食品质量问题的,经过认定属于故意所为的,如赠送过期商品等,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不过这种维权也有难度。鞍山市工商部门走访了解到,多数赠品信息模糊不清,尤其是在超市购物小票上一般不予标注,消费者一旦发现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多数销售商都以没有购物凭证为由,拒绝退换货,更谈不上十倍赔偿了。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让商家将赠品的名称也标注在发票或购物小票上,这样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