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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刚刚公布的水电开发法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审查小组应当建议退回修改。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在对水电规划进行审查时,需审查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的有效性。所有重大水电规划项目需要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审批,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的审批。
“对于水电开发,公众意见非常重要。以前,水电开发商对公众意见重视不够,不注重取得公众对水电的支持。”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说,民主社会必须重视公众意见。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说,“公众参与”是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是做好水电规划开发的重要基础。“公众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邀请利益相关方、非政府组织人士参加讨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通过包括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吸收多方面的建议。
史立山说,2003年,中国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法》后,中国政府、业界和专家对水电的环境评价问题作了许多探索。但是在环评审查中,一直缺乏规范的程序,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目的是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