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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作了规定。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3个核心环节。对此,条例从4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三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四是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针对处置设施的选址建造、安全条件、设施关闭后的安全监护等作了特别规定。(记者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