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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受理该院首起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纠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1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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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因所持股票未能解除限售状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福建分行)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大股东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必要协助义务,解除其所持实达集团2 909 205股股票限售状态,使其能够依法上市流通。

  工行福建分行诉称:该公司通过受让的方式持有实达集团限售流通股4 156 007股,占实达集团股份比例为1.18%。2008年实达集团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其公布的《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股东昂展置业承诺:为无法支付股改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票如需上市流通,则其应当向昂展置业偿还相应对价,或者取得昂展置业的书面同意。工行福建分行认为,昂展置业代其垫付的对价为1 246 802股股票,按照昂展置业的承诺,在扣除上述垫付的股票后,工行福建分行剩余2 909 205股实达集团股票依法可以上市流通。但是,工行福建分行多次与昂展置业交涉,要求为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昂展置业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昂展置业履行其承诺。

  据悉,这是朝阳法院受理的第一例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纠纷,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提示:股权分置是指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独有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存在的流通性差异,形成一种“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独特现象。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如因为不能流通交易,在企业中起主导作用大股东并不能从股市的涨跌中直接获利,从而导致非流通股股东漠视股价和小股东利益而造成的大股东侵害中小流通股股东的现象时常发生;股权分置的存在,使得我国股票市场的融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为造成的市场“外部性”和投机风气,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2005年8月,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和方向。(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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