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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机动车摇号新规 两项重要变化引人注目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2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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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李志勇)北京市30日公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与2011年的规定相比,关于申请人申请有效期,以及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这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重要变化。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容,2012年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认的,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而2011年的规定为,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将一直保留,并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

  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北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地转入北京时,获得车辆的人也需要先获得小客车指标才能为车辆上牌照。而根据2011年的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可不用通过摇号直接上牌。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容,2012年小客车指标仍为24万个,但与2011年相比,配置比例有所变化。2011年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而2012年,个人指标额度仍为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上升为4%,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下降为8%。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于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获得指标的规定也有了新内容。2011年的实施细则只规定了获得更新指标后需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申请指标的期限进行规定。而在2012年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则新增加了这项内容,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对于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但未申请更新指标的,可以自新实施细则(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同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仍然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需通过摇号取得小客车指标。而北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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