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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三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鼓励大股东增持行为。
与此同时,《决定》在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完善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方面做出制度安排。首先是明确了30%以上股东股份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其次是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义,在修订中,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修改为“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上述负责人表示,《决定》的制定体现了尽快实施与分布实施协调统一的原则。对目前讨论比较充分、意见相对统一的四类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先实施取消。对其他可合并、可取消和可简化行政许可的研究和《收购办法》内容的修订事宜,目前已经启动《收购办法》的全面修订工作,相关问题已在研究中,将在《收购办法》的修订过程中进一步研究解决。(朱宝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