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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31日发布通知,决定开展保险公司次级债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次级债的募集、管理、偿还、转让等行为进行认真自查,重点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次级债募集的金额、对象和时间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和保监会批文要求。
第二,募集人的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比例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第三,与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第四,否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第五,是否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次级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第六,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
第七,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八,是否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次级债募集、偿还、赎回或延期情况。
第九,次级债招募说明书、专题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其制作、发布等是否符合《办法》规定。
保监会并指出,保险公司应针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处理措施。保监会将根据各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