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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企业应当设立半数由劳动者组成的调解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15: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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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企业应当设立半数由劳动者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新华网福州1月1日电(记者郑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妥善调解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设立企业调解委员会有助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3种途径请求保护: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曾凌说,相较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能第一时间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在初始阶段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提出,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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