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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厦门1月2日电(记者 项开来)1月起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对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执法实际情况,采取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措施。其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处1万元罚款。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出台的管理新措施包括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机动车24分强制停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提高对严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该《规定》明确,机动车在十二个月的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停驶期限为十日。机动车在厦门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