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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享受多种资金资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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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济南1月3日专电(记者王志)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济南市近日出台《济南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资金资助暂行办法》,采取床位补贴、入住人数补贴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资助。

  济南市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需符合两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经市和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含年检)合格单位等资助条件。

  根据办法,被资助的养老机构分为已运营和新办两种类型,济南市级分别按立项建设、租赁房屋改扩建和托老病房三种情况予以资助。其中,对于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对于新办养老机构,分为三种情况予以资助,2011年1月后,征地立项建设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租赁房屋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依托医疗机构改扩建的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同时,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济南市籍老年人,给予每月60元的运行生活补贴。

  根据规定,被资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资助标准为:已投入运营的残疾儿童康复托管机构,机构使用面积在500㎡以下(含500㎡),或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下,每年资助1万元;机构使用面积在500㎡以上,接收康复训练人数在50人以上,每年资助2万元。

  根据办法,资助金可用于房屋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老年人和残疾儿童生活质量的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被资助机构必须书面承诺至少要经营8年以上,不得擅自改变机构的社会福利性质,不开展与社会福利事业无关的业务,否则补贴资金如数收回。

  济南市民政局负责人介绍,对于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标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将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于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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