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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日前披露了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的细节。
福茗优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数额巨大,被告人赖瑞龙、李成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被告单位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赖瑞龙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成汉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还以窝藏罪判处同案罪犯李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2007年7月,福建证监局收到投资者举报,反映福茗优公司及其股东以公司即将到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推销所谓的“信托受益权”。福建证监局立即调取了福茗优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暗访调查。
经查, 2006年12月6日,经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茗优公司”)股东李成汉介绍,福茗优公司与香港冠隆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香港冠隆”)签订有关海外上市的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福茗优公司委托香港冠隆在海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并提供相关顾问服务,期限5年。协议未约定上市地点,也无具体服务内容。
据案发后香港冠隆法定代表人陈某证言,虽然福茗优公司从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规模以及盈利状况都达不到海外上市标准,不具备海外上市资格,但为了包装及宣传,与香港冠隆签订有关协议,约定由香港冠隆为福茗优公司提供海外上市的服务工作。
2007年3月,福茗优公司及赖瑞龙、李成汉开始实施股权转让。赖瑞龙、李成汉将福茗优公司注册资本金中的1元设定为1股,并制作了福茗优公司股权证,通过一些中介机构及自然人潘某(另案处理)出售股权,每股4元。后又自行制作了福茗优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证”,以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的方式以每股3.3元至5.2元的价格变相销售股权。为增强公信力,赖瑞龙、李成汉还委托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的陈姓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股权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进行了法律见证。
据了解,截止案发,福茗优公司共销售股权、信托受益权602,000股,获得销售收入2,938,980元。在收到销售款后,赖瑞龙每股分成1元;李成汉分成0.4元;律师陈某分成0.1元;其余款项为中介机构佣金。赖瑞龙总计非法获利632,000元(已全额投入福茗优公司),李成汉总计非法获利221,960元,中介机构及潘某总计获利1,182,050元,律师陈某获得见证费31,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