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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发审委员应限期处理所持股票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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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近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要求委员应当在接受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所持股票,或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

  本次修订要求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接受证监会聘任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接受证监会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清理卖出的,可以提出申请锁定证券账户;聘期结束可以提出申请解禁证券账户。

  对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时的回避情形作了进一步的增补和明确。针对委员本人持有但已锁定的证券,以及委员亲属持有的与并购重组资产相关的股份,本次修订增加规定“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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