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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开瓶费”能否打开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4日 17: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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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刘先生在某KTV,自备100多元的酒被要收600元的开瓶费还不给开发票,顾客要求查看书面规定,但KTV值班领班却拿不出,且说价格自己说了算,拒不让步。投诉工商物价部门,均表示,KTV收取的“服务费”合理,他们也无权干涉。(广州日报)

  在餐馆等娱乐消费场所,对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其实是显规则,很多少商家都这么做,有的在醒目位置明确告示,有的口头公告,这种行为按照工商和物价部门的说法,倒也没什么大的问题。

  但是象刘先生遇到的如此高价“开瓶费”,还是让消费者很纠结,那么“开瓶费”背后有没有潜规则?消费者刘先生遇到的“开瓶费”,究竟是怎么一个神马?该不该给他一个龙头,让“开瓶费”这匹红鬃烈马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所谓开瓶费,原本是商品厂家和服务员之间的一种促销和奖励制度,由厂家根据服务员提供的本厂产品的商标或者瓶盖,在一定期限给服务员一定奖励,可视为一种促销费用,起初和消费场所本没有关系。但是后来慢慢演变成消费场所的经营者独自收取费用的行为,就是说厂家不一定都给这笔费用,服务员也不一定能拿到,但是经营者却自行定价收取数额不等的“开瓶费”。

  背后的问题是:一方面是商品厂家和消费经营者,联手谋取垄断高额利益,就是商品厂家和经营者串通,导致某些消费场所只卖某种商品后者高价出售酒水,他们其价格要高出市场很多,这就是消费者希望自带酒水的动因;另一方面娱乐消费场所的酒水价格高出市场很多(其合法性是疑问),他们的利润很大一部分是从这里产生或者达到保护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象广州这样的情形,其实也是各地的通行做法,事实上这就产生了一种管理者助长经营者谋取高额暴利,让消费者这一弱势群里无助、被人宰割。刘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纠结,就是消费者被“开瓶费”潜规则事例。

  如何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有必要社会管理者的工商和物价部门给力。价格和工商部门是这种社会行为的管理职责部门,对于这种不对等的消费行为,应该有一个社会公平的规则,否则任由商家任意定价行为继续发生,社会管理缺失,导致了消费者、经营者权益无法保障的困惑。

  因此要让“开瓶费”合理的调节经营者和顾客之间的平衡,有必要对“开瓶费”给与合理的适度的规范,既要保护消费场所经营着的合理利润点,也要让消费者有一个合理的消费选择。那就是可以允许“开瓶费”的存在,更要不能让消费场合所强制消费者消费选择。可以立法或者出台规定,比如商家可以在醒目位置表明本场所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等,如果自带酒水者应该按照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购货发票或者按照店家标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开瓶费。这样既保证了店家的合理利润点,又给消费者一个公平的选择权利。

  事实上四川就有这样一个规定《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提出了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在司法实践上,北京海淀区也由判决结果由不支持消费者转变为支持消费者。对那些不合理的收取“开瓶费”行为,立法、行政、司法决策必须面对,尽快适应这种客观的社会需求和利益追求,表明对“开瓶费”进行必要的立法,已经具备条件。(肖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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