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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如果生活困难,可以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市农民”实际困难的通知》,对“城市农民”生活、住房、就业等多个方面给予照顾。
所谓“城市农民”,指的是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种菜的人,他们大部分生活困难。
生活 可领临时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城乡低保、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对户籍在非居住地(其他省、区、市或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困难“城市农民”,由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动员其回原籍申请享受相关救助,其中无力返回原籍的“城市农民”可向居住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不愿回原籍生活或回原籍前因天灾人祸确需救助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住房 可申请廉租房公租房
在解决“城市农民”住房困难方面,通知要求,双管齐下,解决“城市农民”住房困难户籍在本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农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城市农民”,可申请租住公租房。
就业 可享就业培训补贴
通知要求,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农民”,纳入常住地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开展针对性培训,促进其就业。
对户籍在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根据不同情况,动员其就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保。
户籍在非居住地的市内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农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合作医保。
居住在我市且从事自由职业的劳动年龄段的“城市农民”,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保。
对户籍不在我市、暂居市内的“城市农民”,动员回原籍所在地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保。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城市农民”,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子女 要就近安排学校入学
通知提出,按“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简化入学手续,完善入学办法,解决“城市农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城市农民”子女只须持户籍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房屋租住合同和单位用工协议,即可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递交入学申请。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农民”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给予资助。
通知还要求,规划部门要将“城市农民”在城市已征未开发土地上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纳入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并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于3月底前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