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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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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远斌被处以20万元罚款,5年内禁入市场;责令新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750172.46元;对任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日,中国证监会网站挂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处罚对象为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下称“新港公司”和时任新港公司负责证券投资部门的负责人、南京辽通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通电脑)执行监事任红,另一份处罚对象为岳远斌。

  证监会认定,新港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新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任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新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750172.46元;对任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岳远斌,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在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企业融资总部从事项目开发运作工作,为企业融资总部董事总经理,2008年7月到华鑫证券工作,因内幕交易“三爱富”遭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称,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券从业人员、保荐代表人身份,内幕交易行为的交易量与交易盈亏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情节,认为应当对岳远斌给予适度从重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岳远斌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决定认定岳远斌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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