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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水域面积萎缩至不足200平方公里,周边多项建设违规开发。有关部门估计已有上万亩鄱阳湖水域被侵占。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开发多与地方政府相关,违规开发最多只罚5万元,专家建议将保护湖泊的完整性与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挂钩。(1月5日《新京报》)
“禁止围湖造田和修建填湖工程”的禁令成了空文,一因利益冲动,二因违规成本甚低,乃至为零,这是当前“禁令成空文”或“废纸”现象的共性原因。违法征用的土地,政府一转手以每亩2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如此丰厚的收益面前,慢说“违规”,就是铤而走险也不奇怪。表面看,官员也是出于“公心”,为地方财政着想,实际上是一些官员利益与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成正相关,不论政绩收益,还是官员个人直接受益的公款消费,都与此有关。
收益丰厚激发利益冲动,突破禁令敛财便不可避免,那么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就不是一些地方政府违规敛财的恶劣,而是敛财为何会成为政府行为?
政府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那么理论上说,政府本身应不会生出敛财的冲动——财政资金如果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拆东墙补西墙便没有意义;并且,政府收入的取得应该依法,收支都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运作,不应该出现这种随机性收入和想卖什么就卖什么的情况。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出现了,而且堂而皇之,问题出在政府功能的错位——为创收冲动所累的一些地方政府,看上去更像是“公司”。那么,地方政府置禁令于不顾,以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利益而敛财的行为,还是要归咎于那个饱受诟病的“政府公司化”问题上来。
一些地方政府所以有些像“公司”,是因为追求经济收益已成为政府行为的目的之一,并且在预算软约束与预算外财政并存的体制之下,政府支配收益的自由度很大,由此带来创收的积极性。而以现代政府理论来说,政府手头拮据一些才是常态。除了预算规定的,没有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即便宽裕,也不可随意支配。如此,政府才不会有敛财冲动,因为敛财不会给政府和官员带来任何好处。而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都有敛财的冲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根本原因在于“利益正相关”——敛财越多,给一些官员及群体带来的好处也越多;深层问题则是公共财政概念没有真正确立,特别是预算外体制之下地方的自由度太大,想让地方政府创收或敛财积极性不高是不可能的。
有专家建议叫停鄱阳湖开发,然而问题又何止是一个鄱阳湖?这种问题不可能逐个叫停,而应当从根本上寻找解决途径,最需要研究的问题就是“政府公司化”体制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