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持4000张门票双倍索赔 穗法院判与谭咏麟无关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08: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2007年,香港艺人谭咏麟原计划在广东湛江的演唱会突然取消,大批歌迷哗然,此后陆续有歌迷因退票问题,将主办单位甚至谭咏麟本人告上法庭。由于当年的相关诉讼以调解形式结案,没有判决认定,使得演唱会取消的原因成谜。近日,这起蹊跷的“4000张门票索赔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判。

  演唱会“流产”??三年后神秘人现身要票款

  2007年谭咏麟浓情三十中国巡回演唱会湛江站“开唱”在即,然而一切准备就绪,在演出的当天却宣布“暂停”。由于迟迟没有退票或者重开的消息,湛江、茂名等地少量歌迷陆续提起诉讼,把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和谭咏麟告上了法庭。2008年,歌迷郑某某的相关起诉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主办方“和解”结案。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度沉寂。

  然而,2010年,“神秘人”邓某森突然现身,他持有4050张票价总额156.82万元的门票,要求主办方退票并双倍索赔。

  邓某森声称其是谭咏麟的超级粉丝,看演唱会未果,将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盛典公司)、湛江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谭咏麟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门票款,并对其登报道歉。

  法院判决??谭咏麟不存在“违约”

  邓某森起诉称,谭咏麟曾经在前期造势时对媒体说,自己与湛江的歌迷“不见不散”,但是他的行为却是“违约”。因此在盛典公司和经纬公司目前已经人去楼空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去年年12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

  由于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谭咏麟及其公司与盛典公司关于《谭咏麟浓情三十年中国巡回演唱会协议书—湛江》的合同纠纷做出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盛典公司属于违约。因此,根据该协议,谭咏麟只是作为表演者,票务收入是归盛典公司所有,因此谭咏麟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邓某森手中的4000多张门票中有3000多张门票是为了提起诉讼,以3折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广州中院还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行为,因此,邓某森有权从原权利人处主张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适用于双倍赔偿。

  据此,广州中院最终判决,盛典公司与经纬公司赔偿邓某森84.56万元,谭咏麟与交流中心均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热词:

  • 谭咏麟
  • 门票
  • 湛江站
  • 原权利人
  • 法院判决
  • 违约
  • 歌迷
  • 神秘人
  • 演唱会主办方
  • 流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