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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今天对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发出最后通牒——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今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同时,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强调,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通知表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通知要求,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对于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明令,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同时,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