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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市县财政收入2%以上用于扶贫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6: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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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西安1月6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6日通过的《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贫困地区发展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本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根据条例,陕西省将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帮扶与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配套、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原则。

  在财政投入方面,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各设区的市及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财政收入2%的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

  条例规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贴息、直补、建立互助资金等方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支持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组织有关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生产技术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对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实施助学,帮助其完成学业。

  将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乡镇建设,科学编制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对地质灾害频发区、资源匮乏区、地方病区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有计划地实施移民搬迁、就地改建等,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移民搬迁在过渡期内,享受政策性补贴;过渡期满后,原土地、山林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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