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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专供”,无论是在超市、商场还是专卖店,这样的字眼频频出现在酒类等商品中。继去年9月国家四部委对“特供”现象进行整治后,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再发文,将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以及酒、茶、饮料等商品经营者列为“特供”整治的重点场所和宣传的重点对象。
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件”)中,国家工商总局规定要对以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重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行政指导,以“规范其在商品包装标识中的广告宣传内容,提高其守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
依据182号文件的要求,要“强化对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被定位于巡查检查的重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