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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将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商总局要求,将集中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查处,视其情节轻重对不法商家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1月8日《新京报》)
治“霸王条款”消费者自然欢迎,可看到相关处罚条款又难免让人摇头。“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如此软绵绵的处罚,岂能治得了刁蛮的“霸王条款”呢?
“霸王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霸道的、不公的、赤裸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明乎此,我们也就知道,“霸王条款”并非什么商家都可以随随便便想搞就搞的。与“霸王条款”扯上关系的通常都是些财大气粗、实力雄厚的商家,比如此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等。试问:哪一个不牛气哄哄?哪一个消费者得罪得起?多半出于自身的垄断地位,“只此一家、别无分店”,所以这些企业自然也就有底气搞“霸王条款”,自然也就不用在乎消费者“用脚投票”。
“最高3万元的罚款”——或许能吓退一二实力薄弱、没有“背景”的小商家,但对绝大多数敢搞“霸王条款”的大企业来讲,这与“罚酒三杯”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
行文至此,笔者不禁联想到湖南最近的一个离奇天价案:湖南桂阳县男子李清,因售卖假冒名牌羊毛衫被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李清律师说,4个月来,李清只卖出400多件羊毛衫,销售额总共才6万余元,获利1万元左右。此案已上诉至内蒙古高院。
如此重罚一个卖假羊毛衫的农民,有关部门够“狠”吧!试问:如果拿出一半这股“狠”劲儿,何愁“霸王条款”治不了?在笔者看来,治“霸王条款”就要敢于动真碰硬,既然要罚就要真罚重罚。只有罚得“霸王”们心痛、肉疼,他们的条款才能变得“温柔”起来。
“罚酒三杯”可以休矣,让处罚的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