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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9日电 (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包括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专家认为,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销售蔬菜的大型超市、蔬菜配送企业和蔬菜批发企业将普遍受益,而农民销售自产蔬菜、个体户小菜摊、蔬菜早市等原来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因此影响不大。过去,商超企业销售蔬菜一般要按13%缴纳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后企业经营负担减轻,蔬菜流通成本降低,消费者有望享受到更多的“平价菜”。
同时,这一减税政策还将进一步推动农超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降低对接门槛和流通成本,扩大对接规模;对于加快培育流通主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都将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