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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严惩事故背后权钱交易 14种罪不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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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最高院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列举了14种不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并强调要严惩发生在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

  《意见》规定,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对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规定具有14种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数罪并罚的等。

  昨天,最高院还通报三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包括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大矿难瞒报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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