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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保持高压态势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09: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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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就人民法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以及相关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规定。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据统计,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6103件。

  值得注意的是,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虽然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此次新出台的《意见》首次明确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三项原则,即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这三项原则无疑为依法审判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指明了方向: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后果大小、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也要确保宽严并用、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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