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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章程确立高校治理的“主心骨”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9: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凤凰资讯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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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所有高等学校在今年内需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办法的施行,主要是解决目前公办高校多数还没有章程或者已有章程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问题,目的是为高等学校制定章程提供内容指导与程序规范,推动高等学校以章程建设为核心实施整体改革,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章程;同时,规范高校章程制定、核准的程序,使高校章程通过科学、民主、公开的程序,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010年7月公布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具体到高校领域,长期以来,如何科学设置管理体系是我国高校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高校有偏离“学术中心”的倾向,行政化管理的趋势多少影响了单纯的学术气氛。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提升高校的自主管理能力,让高校成为具备独立性的教育机构,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今年内启动的高校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将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一个关键环节。

  作为教育机构,高校需要面对社会、面向未来进行人才培养。一方面,社会的发展需要多层次、多种类的人才;另一方面,我国区域之间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这决定了对人才的需求也往往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而且,从受教育者的角度来看,学生之间也不免存在差异,这需要高校针对学生的不同特质因材施教。因此,作为宏观机构,要求教育主管部门掌握微观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能力不太现实,有必要对高校教学的自主性权力进行客观界定。

  现代高校同时还是承担了创造新知识使命的学术机构。哪些新知识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往往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仅仅依靠教育主管部门规划容易偏离实际。通过科研第一线研究人员的自主探索和充分学术竞争,则可令未来的发展方向趋于明晰。知识创造的这一属性,决定了作为科研机构的高校应该是一个鼓励自主探索、包容失败的学术共同体。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高校的独立自主性是超然的。事实上,高校自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在高校内部,就必然存在复杂的科层制关系,在高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界定清晰之后,理顺其内部治理机制、科学制定高校章程势在必然。教育部的这一办法规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参加;章程草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这无疑对理顺高校的内部治理机制多有裨益。

  建立高校内部治理机制的原则是什么?这也是由高校的性质和目标来决定的。在高校中,受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施教的主体是教师,故而学生和教师是高校的主体,高校内部的治理机制,需要以服务于学生和教师为主要目的。在这层意义上,高校内部的行政系统,可以说是一种服务型体系,目的是为学生和教师提供更好的服务;至于服务种类,则需要由学生和教师进行自主选择。由此,高校教师甚至学生以某种机制参与到学校的日常治理之中合乎情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着眼的就是建立服务学生和教师、教师参与高校日常治理的内部治理机制。

  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下一步在保持发展势头的同时,更宜注重质的提升。国家参与全球化竞争,决定了高校也有必要率先参与国际教育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校管理系统和内部治理机制,这是保障中国高等教育赢得未来竞争的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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