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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月12日电(记者 初杭)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12315指挥中心近日接到投诉,抚顺市某消费者购买了一套期房,交工时却发现房屋面积涨水了,而开发商要求消费者补交房款。对此,辽宁省工商日前发布提醒,房屋面积过分涨水,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2011年3月,抚顺市一消费者与抚顺某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60.99平方米。8月,该开发公司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商品房面积涨水,达62.84平方米,需补交1.85平方米房款。该消费者不愿补交房款,要求退房却遭到拒绝,由此引发争议。抚顺市新抚区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1.85平方米,误差超过建筑面积3%。
新抚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对房屋涨水问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早有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在事实与法规面前,该开发商终将购房款全额退还消费者。
近期,因交房时面积涨水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辽宁省工商局特别提醒:购房面积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或增加房款,开发商不得以强压弱,应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