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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近日出台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山东省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这一规定体现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意在防治扬尘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这一办法指出,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针对企业的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保部门制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山东还将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保部门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还规定,环保、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检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