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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求是》撰文,谈及“三农”的发展。文章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温总理这里所论及话题的背景,是农民的土地权益长期没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近年来,一些地方打着“城市化”旗号,滥用征地权,农村强拆、强建现象屡见不鲜,强迫农民上楼之举,亦不鲜见。在征地过程中,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补偿标准过低且不完全到位、层层截留、不安置失地农民等现象,较为普遍,也造成了一些经济、社会问题。
这个问题不可小视。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然而现实却是,一方面,城市化(城镇化)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另一方面,农民对于手中的集体土地缺少明晰的权利。其结果,土地征收权滥用的问题较为突出。土地资源配置的矛盾,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矛盾。
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不到位的补偿,不仅导致农民利益受损,还会使得失去土地的农民面临未来生活缺少基本保障的风险。有限的补偿,不足以维系失去土地者长期的生活,而在其他保障并不完备的情形下,失地农民确实承受了相当的压力。包括以户籍换土地在内的,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的行为,后果不容忽视。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围绕分配的公正,很多人曾在技术层面提出过不少好的意见,比如要求清楚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明确征地的法定事由,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查制度,以及改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下拨渠道和领取方式,等等。这些意见若得到贯彻,有助于被征地者相对公平地获得利益。过去常见的情况往往是,被征地者得不到足额的补偿,且征地补偿款周转环节中还有侵占、截留、挪用、抵扣等不正常现象。
那么,超越技术层面的关键又在哪里呢?其实,温总理在《求是》发表的这篇文章里已经点明,即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而推进改革,核心又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唯有土地财产权得到保障,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才有可能得到较为合理的分配。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就原则而言,政府必须注重向被征地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上倾斜,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过去的许多教训一再表明,无论基于什么理由的征地,都应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同时,也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从土地性质来说,当前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拥有使用权,但农村土地承包制需要使用权得到长期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就是要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借此确权登记,厘清集体与国有土地之间的界限,也为更深入的土地改革奠定基础。
事实上,个别地方,如成都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较全面的农村产权改革,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土地确权。应该说,成都市在土地方面的改革举措,有许多可以总结之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也已于去年2月开始执行。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确权之后的土地流转,乃至更为市场化的土地交易,都有了权利补偿的基础。农民在多元补偿主体中的地位得到确立,使得集体土地补偿金能够直接惠及农民。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已经大体明晰。温总理的这篇文章,是对此方向的肯定。土地改革十分复杂,但农村集体土地改革路径的确定,使问题的解决更为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