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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寿险产品费率 进一步明确险种定名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6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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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记者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颁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寿险中保单分红、现金价值等费率、计算、分配等问题进行报备,直指保险投诉当中寿险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的顽疾。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据介绍,年金保险从人寿保险中独立出来,并明确养老年金保险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在文件中得到完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

  进一步明确险种定名

  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的相关规定,强化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说明性文字的字数不得超过10个,附加保险的定名应当在“保险公司名称”后标注“附加”字样,团体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对于具体险种要有明确标识,尤其是分红型、投资连结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应当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普通型人身保险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包括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同时,对于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险种,要求公司提交产品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

  对于分红保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申报时保险公司应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并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通知》明确了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的设计要求,若投资连结型两全保险和万能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其他类型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的,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险费的105%。

  停止使用须报告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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