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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高收费”并非一道不解之题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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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三高速2009年开始扩建至今未完工,全程限速60公里,收费标准一分不减,车主频收罚单,引发公众及部分广东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质疑:高速公路不高速,凭啥还按高速标准收费?超60公里限速必罚是不是故意“坑爹”?广三高速方称“60公里时速也算高速”。

  从法律的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高速公路提供的服务应保证车主行车速度在每小时60公里至每小时120公里之间。只凭这一条,“60公里时速也算高速”、“限速和收费都合法”的说法,确有法律依据。但是,这并非无懈可击。援引《合同法》考量,车主领取缴费卡即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运营方有责任确保车主安全高速通行。广三高速收费标准的依据只取高速指标的最低“下限”,且超限则罚,致车主分文不少交而不能享受到设计时速100公里的应有服务标准。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这样的规定就是“霸王条款”。

  再者,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是“好路价”,而非“坏路价”。虽然没有明确界定,也不意味着运营方不应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主降低收费标准。

  同时,按收费公路有关规定,四车道高速收费0.45元/车道公里,但从上亨到三水站共约26公里收费15元,明显偏高,这也是广三高速的另一“罪证”。

  广三高速“低速高收费”并非孤例。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就相同问题提出建议、提案,奋力疾呼。“高速公路‘低速’通行按高速收费”登上“2010年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次席。相关政府部门也一再表态要破解这道难题,列为“价格惠民十件实事”,声称2009年一定出台措施,使广东成为“全国首个实施高速公路大修期间降价的省份”。令人失望的是,一年又一年都是喊口号唱高调,开“空头支票”,问题“桃花依旧笑春风”,任何辩解都是苍白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提出依据市场经济公平、公正与等价交换的原则,高速公路由于运营方的原因而致服务水准低下,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实现收费标准随服务质量变化而变化。

  牛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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