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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月17日电(记者周蕊)“节假日可领取三倍日工资,休息日可选择给予补休或双倍日工资。”记者17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1月22日(除夕)、23日(初一)、24日(初二)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2年春节放假安排为1月22日至28日,放假7日。1月21日(周六)、1月29日(周日)照常上班。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月22日、23日、24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按照2011年4月1日起上海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劳动者在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3日)、初二(1月24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17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