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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消费者反映,办理手机业务时,营业员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的通信费用剧增。然而,当消费者发现此种情况时,业务员仅重新办理正确业务,出错期间产生费用要求消费者自理。对此,辽宁省工商部门提醒,手机业务需依约收费,营业员办错手机套餐,消费者不负责额外损失。
大连市消费者姚先生于2011年11月29日在大连市西岗区某营业厅办理了手机上网套餐业务,价格为80元/月。姚先生预付了240元的上网费用,但几天后,姚先生的手机就停机了。经查询,姚先生发现他的手机上网费不是按照套餐业务标准,而是依上网时间来收取。姚先生拨打客服电话反映,工作人员让他到营业厅重办套餐业务,但对姚先生的损失不予处理。姚先生对此答复不满意,投诉至12315,请求帮助。
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经营者在未按约定资费标准收费的情况下,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返还消费者话费24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时,应注意保管好业务回执单,一旦发现实际产生费用与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运营商。同时,对因业务员过错导致约定业务未办理而引发的额外损失,消费者无需承担,应由业务经营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