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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高发行价的询价机构是“害群之马”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08: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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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市场定价虚高,二级市场持续低迷,新股频频破发,询价机构作为新股价格形成机制中的重要一方暴露出的问题明显,目前亟需从询价制度设计和事后追责两方面进一步完善。

  日前,证监会基金部主任王林公开表示,他跟踪了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的、IPO网下询价报价少于30家机构的6只股票,通过对这6只股票的询价分析,发现有10个询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帮忙报价,存在抬高发行价的可能性。既然如此,监管部门不妨设立一个事后追责制度,对于询价中报价高于发行价一定比例或新股破发幅度较大的询价机构进行事后调查,严惩那些帮忙报价抬高发行价格的机构。按照目前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仅仅要求询价机构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这种监管力度远远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询价机构应对高于发行价的每一笔报价做出解释说明,而对于那些多次高报价的机构还应设立“黑名单”,给投资者以提醒。若查实机构在询价中帮忙报价,则应该取消其今后询价资格,并加以重罚,以儆效尤。帮忙报价的询价机构就是市场中的“害群之马”,不仅损害了广大的投资者,更违背了市场“三公”的原则。

  完善新股价格形成机制不仅是在事后追责做出改进,更应当在询价之初就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现行的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环节,按照过去的经验,初步询价环节一旦确定出发行价格区间,价格上限基本就是最终发行价格,所以证监会在之后修改为中小板和创业板IPO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其实,笔者认为改革力度可以更大一些,直接将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合二为一并扩大到所有IPO上市企业。这是因为目前的初步询价环节仅仅是口头询价,在客观上给了询价机构帮忙抬价的可乘之机,所以应当增加询价机构的询价风险。两个环节合并之后,询价也变成真金实银的招投标,报价的同时填报申购数量,申报结束后对结果进行统计,以合计最大申购量所对应的价格作为本次发行的价格,按照发行人预先设定的发行量在发行价格左右设定一个区间,在此区间内中标的询价机构按照申报价格和数量实额认购,高报者出高价,低报者出低价。其实,还可以将询价对象范围从机构扩大到成熟的个人投资者,把所有新股份额全部上网实行竞价发行。参与定价的不应只有机构投资者,市场的每一个投资者都有权力参与到其中,这样才是一个更加市场化的结果。

  前段时间,华宝兴业和信达澳新两家基金公司高调宣布暂停参与各发行人的IPO询价。相对于每年三百家左右的新股上市数量,机构在询价过程中确实深感力不从心,上述基金公司的公告中也称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如果对新股做不到切实的调研,倒不如放弃询价。这才是一个机构投资者应有的行业操守,但光靠自身的道德约束显然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完善新股发行制度,询价不仅在停留在口头,要增加询价风险和成本,给询价注入“含金量”,为投资者营造一个成熟健康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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