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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消息,美国柯达公司已经正式依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柯达公司,创立于1880年,是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
此外,据知情人士称,柯达正在准备任命一位首席重组官,以寻求破产程序期间的融资途径。
报道称,柯达还未做出最终任命,协助柯达重组的咨询公司FTI Consulting Inc副总裁Dominic Di Napoli是候选人之一,柯达现任CEO彭安东(Antonio Perez)仍将留任原职。
柯达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曾于上周五对申请破产的努力做了简单介绍,咨询人士向他们建议称任命一位首席重组官将有助于吸引投资者。柯达正在商议重组的具体事宜,柯达已与包括花旗在内的潜在贷方进行了谈判,拟通过债务人持有资产的方式融资10亿美元作为申请破产保护之用。
名词解释:破产保护申请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