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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许云鹤及其代理人和被上诉人王秀芝的代理人到庭。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行驶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时,恰巧看见王老太(即王秀芝)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王老太称自己是被许云鹤驾车撞到后,摔倒受伤的。而许云鹤则称,自己所驾汽车与王老太之间没有发生碰触。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驾车所致。由于没有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证人,只能根据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因此,法院认定腿伤系许驾车行为导致。
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王秀芝横穿马路跨越隔离护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许云鹤驾车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亦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许与王责任比例为4∶6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许云鹤违法驾驶未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