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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某单位的一块土地近期被政府按规定征用,单位于今年1月取得了补偿收入,财务赵小姐按之前的做法前往税务机关门前开票。
地税前台工作人员告知赵小姐,根据广州地税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开具票据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1〕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开具发票,各当事人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有关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妥善保管有关会计凭证(包括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公告,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合同、协议等)。赵小姐单位取得的补偿收入属于按规定不需征收营业税的范围,故不需开具发票。
地税部门进一步指出,该通知明确对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的土地征用、不动产征收补偿收入,被征用土地、被征收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或者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