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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姐是某大型电脑公司客户部的副总监,公司按规定为部门总监以上人员购买了某外资保险公司推出的理财型人寿险,年缴费额5万元,该笔保费支出由公司全额负担。本来是项对于高管非常优越的福利,但近来,听说公司决定取消这项专门为高管设置的规定,原因是公司为高管支出的这笔保险费,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彭小姐与另外几名高管于是结伴到市地税咨询部门,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彭小姐,公司为其及其他高管负担的商业保险费用,确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为部分人员支付的规定以外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