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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法学会获悉,我国将进一步通过法治渠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法律规定方面,今后将继续加快推进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形成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合力。
在由中国法学会最近主办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勇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的要求,要加快推进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
张勇指出,要查找、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对未能实现监管覆盖和存在监管边界交叉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逐项明确监管分工和监管要求,不断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大力开展基层监管体系建设,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各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农技站、卫生所等机构的联动联防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填补基层监管空白。
张勇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进展顺利。截至2011年12月,全国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大部分市、县都已建立了议事协调机构并明确了办事机构。河北、吉林、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等省政府还单设了办事机构。
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检验检测制度的要求,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成立,风险监测网络初步形成;食品出厂强制检验制度全面落实,各监管部门的执法抽检力度不断加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还对乳制品等重要食品实行出厂批批检验和加强企业自检,完善了制度要求。这些重要法律制度的落实对提高监管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各专项法律为支撑、与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法律相衔接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